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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不是谁先注册就是谁的吗?
发布日期:2016-6-6 12:6:9

  是的、域名的具体裁决办法其实很难去界定也许同一种情况放在不同的人身上结果也不一样关于域名的争夺我们暂且不去论商标前段时间轰动域名界的周立波域名案就是个例子只因为他叫周立波就以法律仲裁拿到了自己姓名的域名天下叫周立波的海了去了比他出名的多了去了。 目前我国对域名与商标冲突的解决途径:

  1、司法途径

  对于越来越多有关域名纠纷的诉讼,由于我国没有法律对域名到底属于何种权利作出规定,也没有法律对域名与商标关系的调整作出相关的规定,司法审判遇到很大的困难。2001年6月和2002年10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发布《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个司法解释,这成为我国目前解决域名纠纷的主要依据。 对于诉之于法院的有关域名注册人将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注册为域名的纠纷,人民法院可根据《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裁判解决:若域名注册人(被告)主观上是恶意,并且其行为满足以下条件,则构成对商标权人(原告)的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1)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2)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3)被告对该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4)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者音译;或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者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构成域名注册人恶意的条件有:

  1)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

  2)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3)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4)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5)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并且对于域名注册人可以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够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或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不认定其具有恶意。若域名注册人的行为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则商标权人可要求其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要求由自己注册使用该域名,及要求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虽然司法解释终于使有关域名的纠纷审理有了操作性的规范,但我们也发现对于域名纠纷的一些具体问题还是没能做出具体规定,比如赔偿损失的数额标准等,并且对域名的反向侵夺和将他人知名域名注册为商标的冲突仍没法律的解决依据。同时两个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位阶较低,对于越来越多的各种网络域名纠纷问题无法进行全面的调整,不可能像专门法律一样对造成这些纠纷的行为进行法律定性,并与相关的法律关系相协调,这种立法远远滞后于司法的现象亟待改变。

  2、专门域名争议机构处理我国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它是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即CNNIC)认可并授权的。对于由CNNIC负责管理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的争议适用CNNIC于2002年9月25日颁布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的规定,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域名与其合法权益发生冲突的,均可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

  如投诉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得到支持:

  1)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使用具有恶意。

  2)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标志相同,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3)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3、其中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是指具有下列行为之一:

  1)注册或受让域名是为了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2)注册或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3)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标志;

  4)其他恶意的情形。此外,《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对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处理争议过程中有关文件的提交与送达、答辩、专家组的指定、审理和裁决等都作了严格规定。 应当说这两个规定已经比较具体,为我国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处理域名纠纷提供了依据,使得迅速、便捷的解决域名纠纷成为可能,但是它也存在不足。因为其规定的解决机制是司法渠道之外的民间解决机制,其效力来源于域名持有人与域名注册机构之间的域名注册协议,因此其约束力不强。在当事人提出投诉之前、争议解决程序进行中或专家组作出裁决后,双方当事人均可就同一争议提起诉讼或仲裁。即使争议解决机构裁决注销域名或裁决将域名转移给投诉人的,只要被投诉人自裁决公布之日起10日内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已经受理相关争议的,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也必须暂停执行。